各有關單位:
為了構建國際一流營商環境,規范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扶持用房管理,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扶持用房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扶持用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構建國際一流營商環境,規范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產業扶持用房管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232號)等規定,結合前海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前海合作區產業扶持用房的配置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產業扶持用房是指屬于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資產,用于前海合作區產業扶持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辦公、商業及配套停車等特定用途物業:
(一)在前海合作區有償供應的土地上配套建設;
(二)由前海管理局投資建設。
第三條 產業扶持用房的配置應當突出深化深港合作,堅持科學合理、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的原則,強化產業集聚。
第四條 產業扶持用房的配置包括出租、出售等方式。產業扶持用房原則上采用出租方式進行配置,確有必要出售且符合政府物業資產處置范圍和條件的,按照政府物業資產處置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協調、解決前海合作區范圍內產業扶持用房相關政策落實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產業扶持用房的配置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配租條件及配租標準
第六條 申請配租產業扶持用房的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包括承諾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遷入前海合作區,承諾遷入的,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完成遷入。持牌金融機構稅收由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征管的,視同在前海繳納稅收),或者未在前海合作區注冊但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且對前海合作區深港合作、現代服務業發展具有重大促進作用的;
(二)主營業務符合前海合作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
(三)申請時未在相關部門公布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聯合懲戒“黑名單”內;
(四)無行賄、受賄等違法犯罪記錄。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包括法人(含分支機構)及非法人組織。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配租產業扶持用房的租金價格,以市房屋租賃主管部門發布的同片區同檔次房屋租金參考價格(以下簡稱參考價格)為基準確定。所在區域未發布參考價格或者發布的參考價格超過5年未更新的,可以由前海管理局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確定(以下簡稱評估價)。
第八條 前海管理局根據前海產業發展導向,在參考價格或者評估價基礎上分類制定租金折扣標準及面積配置標準,租金折扣標準及面積配置標準應當與申請人對前海的貢獻相匹配。
面積配置標準為申請人可配租面積的上限,實際配租面積由前海管理局根據申請人實際入駐辦公人數、經營發展狀況,并結合前海管理局待分配產業扶持用房建筑面積情況綜合確定。營利性機構申請配租產業扶持用房的面積一般不超過10000平方米,非營利性機構申請配租產業扶持用房的面積一般不超過1000平方米。
第九條 營利性機構申請配租產業扶持用房,按照如下規定確定租金折扣標準:
(一)從事金融業、現代海洋產業、會展商貿物流業、科技服務業、新型國際貿易、數字與時尚產業、專業服務業等前海合作區鼓勵發展的產業類型的營利性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申請配租產業扶持用房的租金價格為參考價格或者評估價的70%。
(二)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營利性機構,申請配租產業扶持用房的租金價格為參考價格或者評估價的60%:
1.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或者香港、紐約、倫敦、東京、新加坡、納斯達克等境外證券交易所(不含小額資本市場和柜臺交易)上市的企業(以下簡稱上市企業)及其持股超過50%或者實際控制的一級子公司;
2.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及其持股超過50%或者實際控制的一級子公司;
3.深圳市總部企業、前海總部企業、獨角獸企業、細分領域的頭部企業;
4.上年度產值(營業收入)超過2500萬元(批發類5億元)的其他營利性機構。
(三)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且上年度產值(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批發類10億元)的營利性機構申請配租產業扶持用房的租金價格為參考價格或者評估價的50%。
(四)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且上年度產值(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批發類50億元)的營利性機構申請配租產業扶持用房的租金價格為參考價格或者評估價的30%。
第十條 非營利性機構申請配租產業扶持用房,按照如下規定確定租金折扣標準:
(一)獲評國家級5A、省級5A、市級5A資質,或者國家級4A、省級4A、市級4A資質,且符合前海產業發展要求的非營利性機構,申請配租產業扶持用房的租金價格分別為參考價格或者評估價的30%、40%;
(二)與前海管理局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的重點非營利性機構,申請配租產業扶持用房的租金價格為參考價格或者評估價的30%;
(三)其他從事金融業、現代海洋產業、會展商貿物流業、科技服務業、新型國際貿易、數字與時尚產業、專業服務業等前海合作區鼓勵發展的產業類型的非營利性機構,申請配租產業扶持用房的租金價格為參考價格或者評估價的50%。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申請人為港資機構的,申請配租產業扶持用房的租金折扣標準,可在規定租金折扣標準的基礎上下浮10%,但營利性機構租金折扣標準最低不得少于參考價格或者評估價的30%,非營利性機構租金折扣標準最低不得少于參考價格或者評估價的20%。
第十二條 申請人經發展符合享受更高租金折扣標準的,經申請人申請并經前海管理局審查通過的,租金折扣自審查通過后的次月開始實施。
第十三條 前海管理局可以另行制定配租細則,根據產業扶持用房綜合規劃、招商引資情況,對產業集聚區中產業扶持用房不同物業類型的配置比例進行調整,并按照以下租金折扣標準向申請人配租:
(一)營利性機構:在參考價格或者評估價的30% - 70%范圍內分級確定租金折扣標準;
(二)非營利性機構:在參考價格或者評估價的20% - 50%范圍內分級確定租金折扣標準。
第十四條 前海管理局對非營利性機構根據產業導向、機構資質等進行綜合遴選;對營利性機構根據產業發展、經營規模、單位產出量等進行綜合遴選。除上述遴選因素外,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情形:
(一)申請人的項目具有國家戰略性或者屬于深港合作、國際合作領域的優先配置;
(二)申請人在所在行業的影響力大、擁有高價值自主知識產權的優先配置;
(三)同等條件下,申請人為港澳資機構的優先配置。
第十五條 已配租的產業扶持用房租金價格按年度動態調整并在租賃合同中體現,租金價格按照參考價格或者評估價乘以租金折扣計算。
第十六條 在租賃合同中引導產業扶持用房的首次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續租產業扶持用房的,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3年,申請人應當在合同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租,續租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第十七條 對首次申請配租產業扶持用房的申請人,可以設定免租期。租賃面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的,設定3個月免租期;租賃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免租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 產業扶持用房僅限申請人自用,不得擅自轉租、分租,也不得擅自改變原使用功能。經前海管理局同意,申請人可以安排其分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的一級、二級子公司,同一實際控制人的企業(以下統稱關聯企業)共同使用承租的產業扶持用房。
申請人與使用產業扶持用房的關聯企業關聯關系終止的,申請人應當自關聯關系終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前海管理局。
第十九條 對前海合作區深港合作、現代服務業發展具有重大作用的申請人,前海管理局可以通過簽訂合作協議等方式定向引進。
定向引進特別優質申請人的,其配租條件、租金折扣標準、配租面積及免租期等,由前海管理局另行確定。
第三章 申請材料及業務流程
第二十條 申請人申請配租產業扶持用房的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據本辦法確定,在配租公告中以申報指南的形式列明。申請人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前海管理局負責制定配租公告,在前海門戶網站、前海官方新媒體平臺對外公開發布。配租公告發布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配租公告內容包括:擬配租的產業扶持用房情況、配租條件、申請材料及期限、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租金價格折扣標準等。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配租產業扶持用房的標準業務流程為:
(一)申請。申請人按照配租公告要求在前海e站通提交申請配租產業扶持用房的相關材料。
(二)受理。前海管理局收到申請后,應當場核對資料。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資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補正。
(三)遴選與審核。前海管理局在配租公告規定的材料收集截止日起25個工作日內進行遴選與審核,形成意向配租結果。
(四)公示。除涉密等特殊情形外,產業扶持用房意向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意向配租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前海管理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并答復。如異議成立,前海管理局對意向配租結果重新進行公示。
(五)公告。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經妥善處理的,前海管理局作出產業扶持用房配租決定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六)簽訂及交付。申請人應當在配租決定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與前海管理局簽訂租賃合同。前海管理局按照約定,向申請人交付產業扶持用房。
第二十三條 租賃合同內容包括:產業扶持用房基本情況、租賃面積、租金價格(租金價格折扣標準、租金漲幅標準)、租賃期限、免租期、相關費用承擔、續租條款(或者附條件的續租條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條款等。
第四章 配租后監管
第二十四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確保產業扶持用房配租后的管理規范、科學高效、公開透明。
第二十五條 前海管理局負責對配租后的產業扶持用房進行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違法或者違約行為。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前海管理局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一)提供虛假陳述或者偽造有關證明材料申請產業扶持用房;
(二)違法違規經營或者利用產業扶持用房從事違法活動;
(三)擅自轉租、分租產業扶持用房,改變原建筑結構或者使用功能,拖欠費用經通知后在30個自然日內仍未整改;
(四)發生嚴重安全事故;
(五)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遷出前海合作區經通知后在30個自然日內仍未整改;
(六)未達到承諾事項或者經核查不符合配租條件的。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訂租賃合同或者簽訂租賃合同時出現本條第一款第六項情形的,前海管理局可以不予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六條 已配租的產業扶持用房的相關費用,自產業扶持用房交付之日起由申請人承擔。免租期內除租金外其他與使用相關的費用也應當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已配租的產業扶持用房由申請人負責消防和生產安全,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需要對已配租產業扶持用房進行裝修的,應當取得前海管理局的同意。裝修圖紙應當同步報前海管理局備案。
裝修過程中,申請人不得擅自對已配租的產業扶持用房建筑結構進行改造,不得損害建筑安全。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積極落實產業扶持用房各項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統計數據申報義務,配合前海管理局做好統計工作。
第三十條 相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交監察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深圳市、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同類性質扶持政策規定的,采取“擇優不重復”的原則,不得重復享受。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前海合作區,是指范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確定的區域。
(二)實際經營地,是指申請人日常管理與運營的主要辦公場地在前海合作區,區內經營場地面積不低于按機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人數1/3、人均10平方米的核算值。已取得前海產業用地并簽署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總部企業,承諾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個月內遷入的,視同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
(三)港資機構是指在前海合作區注冊并且香港投資者持股25%以上的企業;香港投資者是指在香港依法注冊或者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法人機構、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
本項所稱實質性商業經營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1.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或者其他有關條例注冊或者登記,并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香港法例如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取得開展該商業登記證所載經營業務的相應牌照或者許可;
2.在香港注冊或者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1年以上;
3.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期間依法繳納利得稅;
4.在香港擁有或者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者持單程證在香港定居的內地人士。
通過收購或者兼并的方式取得本項規定香港法人機構50%以上股權并且滿一年以上的,該被收購或者兼并的機構屬于符合本項規定的香港投資者。
澳、臺資機構認定及扶持標準參照港資機構執行。
(四)單位產出量是指機構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與機構產業扶持用房申請面積之間的比例。
(五)營利性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企業,重大科研平臺、加速器、孵化器等。
(六)非營利性機構,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行業協會商會、行業組織、研究機構、服務機構、創新載體、聯合會、產業聯盟、合作平臺、基地、港澳行業組織在前海設立的分支機構等。
(七)世界500強,以美國《財富》雜志最新公布的為準;中國500強,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最新聯合公布的為準。
(八)獨角獸企業,是指成立10年內、最近一輪融資估值超過10億美元且尚未上市的企業。
(九)國家級5A、4A資質,省級5A、4A資質,市級5A、4A資質,是指根據《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9號),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為依法實施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職責,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依照規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標準,對社會組織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并作出評估等級結論。
(十)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除明確寫明美元外,其他均為人民幣。
(十一)本辦法所稱的“內”“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少于”“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