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深化深港合作,引導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提高辦公樓宇入駐率和產業集聚度,我局制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資金補貼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1年11月21日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產業
集聚辦公用房資金補貼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深化深港合作,引導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提高辦公樓宇入駐率和產業集聚度,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前海合作區辦公用房專項扶持資金的申報、審核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負責辦公用房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具體包括編制資金年度計劃、材料受理、審核和認定及資金的撥付、后續監管等。
第四條 申請辦公用房扶持資金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
(二)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或屬于金融業、現代海洋產業、會展商貿物流業、科技服務業、新型國際貿易、數字與時尚產業、專業服務業等前海合作區鼓勵發展的產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的機構;
(三)申請扶持時未在我市主管部門公布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聯合懲戒黑名單內。
第五條 申請租金扶持的機構所入駐的辦公樓宇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面向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中產業類型機構的可租售面積不低于20,000平方米;
(二)辦公樓宇業主單位應當選定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中一至兩個產業類型申報產業載體,在提出申報后的兩年內,符合入駐條件機構的租售面積,應達到辦公樓宇可租售面積的60%以上;
(三)可供入駐機構使用的會議室、會客室、培訓教室等公共空間不低于500平方米,有完備的管理體系,人性化、數字化、智能化、節能化的物業服務體系,具備專業的招商團隊;
(四)能提供低于市場租金評估價格的優惠租金,優惠幅度10%以上。
辦公樓宇業主單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向前海管理局申報擬集聚的產業類型,并符合前海合作區金融業、商貿物流業、新興產業、專業服務業等專項產業扶持政策中關于產業載體的認定條件。
第六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深圳市、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辦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規定的,采取“擇優不重復”的原則,不得重復申請與享受。
第七條 辦公用房扶持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產業發展資金預算中安排。如通過審核的扶持資金超過當年專項資金的預算總額,則對通過審核的扶持金額進行同比例調整。
第八條 辦公用房扶持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同步編制辦公用房扶持資金績效目標,作為辦公用房扶持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前海管理局按照規定及時開展辦公用房扶持資金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監控和評價,監控和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及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扶持對象及標準
第九條 在深圳市內無自有辦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區,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區新落戶且首次購置辦公用房自用的機構,按以下標準予以購置扶持:
(一)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扶持資金分三年平均發放;
(二)未經認定為前海總部企業的其他重點機構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扶持資金分三年平均發放;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條件的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額不變。
第十條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區,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區新落戶租賃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辦公樓宇內的辦公用房自用,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賃期限內未轉租、分租或改變功能的機構,按下列情形予以租金扶持:
(一)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給予租金扶持,連續扶持三個年度,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中產業類型的其他機構,按照2021年入駐的機構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駐的機構40元/平方米·月,2023年入駐的機構20元/平方米·月,連續扶持三個年度,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條件的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額不變。
已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企業回歸辦公用房租金補貼辦法》(深前海規〔2019〕8號)享受租金補貼的機構,不再重復享受本辦法租金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同一家機構不得同時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購置扶持和租金扶持。
已獲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的機構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購置扶持。
第十二條 購置或租賃前海管理局產業用房的,視為已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不再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在前海合作區內實地經營的企業,租金扶持按《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企業回歸辦公用房租金補貼辦法》(深前海規〔2019〕8號)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對前海合作區深港合作、現代服務業集聚、創新、發展具有戰略意義或重大貢獻的項目,前海管理局可通過簽訂合作協議另行約定。前海管理局通過此方式進行扶持的機構總數不得超過當年度被扶持機構總數的10%,且扶持資金不得超過扶持總金額的25%。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五條 租金扶持對象向前海管理局申請辦公用房扶持資金時,如所入駐的辦公樓宇,尚未達到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條件,辦公樓宇業主單位應通過保函的形式向前海管理局提供承諾。
第十六條 購置扶持對象自行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請。租金扶持對象可自行申請,也可以委托區產業主管部門、產權單位或項目運營單位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請。
扶持對象資格條件每年一審,經審核不再符合資格條件的,不予以扶持;資格條件有變化的,根據變化后的資格條件予以扶持。
購置扶持和租金扶持均采用遞延一年的發放方式,當年受理的為對上一年度的扶持。
第十七條 辦公用房扶持資金申報與核準流程如下:
(一)申報。專項資金申請集中受理,受理時間以前海管理局發布公告為準,受理時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主體應在受理期間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二)材料審查。前海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本辦法第六條進行“擇優不重復”核查。審查通過的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并書面告知異議人,異議不成立的,作出書面決定并告知異議人。
(三)撥付資金。經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規定撥付相應扶持資金。
第十八條 申請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據本辦法規定條件以申報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網站公示。申請主體應當提供信用承諾,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九條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應當受理并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四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條 享受購置扶持的機構應書面承諾自扶持款項撥付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對外租售,且不得將注冊地或稅務繳納關系遷離前海合作區。提前遷離的,由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平均分攤,追回剩余年度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享受租金扶持的機構應書面承諾辦公用房用于自用,三年內不得轉租分租,且不得將注冊地或稅務繳納關系遷離前海合作區。轉租分租或提前遷離的,應一次性退還所取得的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根據第十四條規定簽訂合作協議的,上述內容應在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
第二十一條 若發現產權單位及項目運營單位故意阻撓依法申請扶持,或哄抬租金價格、擾亂市場秩序,嚴重削弱承租單位承租意愿的,自發現違規行為之日起產權單位所持前海合作區內所有辦公用房三年內不得納入本辦法扶持范圍,項目運營單位三年內不得代理任何機構向前海管理局申請扶持。
第二十二條 申請主體在申報、執行專項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五年內不得申請前海任何形式產業資金扶持,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將不誠信名單向深圳市相關部門推送,同時依法將該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采取懲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扶持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通過前海管理局官方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前海管理局和申請主體應當保證申請材料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前海廉政監督局監督。
第二十五條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和審批資金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或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交監察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有關名詞的解釋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前海合作區”范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確定的區域。“原前海合作區”范圍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確定的區域。
(二)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是指前海合作區內商業用地上的辦公樓宇。
(三)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前海合作區內的法人(含分支機構)及行業協會等非法人組織(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除外)。
(四)本辦法所稱“實際經營地”,是指申報時,機構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前海合作區,并對機構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時前海合作區內經營場地面積按不低于企業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人均10㎡核算。已取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并簽署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企業,承諾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個月內遷入的,視同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
(五)本辦法所稱“新落戶”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機構:
1.2021年1月1日(含)以后,以前海合作區內實際經營地址新登記注冊的;
2.2021年1月1日之前,在前海合作區內采取住所托管方式進行商事登記,實際經營地址不在前海合作區內,2021年1月1日(含)以后遷回前海合作區實地經營的;
3.2021年1月1日之前,以原前海合作區內實際經營地址登記注冊,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中A類及以上企業的。
(六)本辦法所稱“港資機構”,指香港投資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區注冊的企業;香港投資者是指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法人機構、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
前款所稱實質性商業經營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1.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注冊或登記,并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香港法例如有規定,應取得開展該經營業務的牌照或許可;
2.在香港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1年以上(含1年);
3.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期間依法繳納利得稅;
4.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單程證在香港定居的內地人士。
通過收購或兼并的方式取得第一款規定香港法人機構50%以上股權滿一年以上的,該被收購或兼并的機構屬于符合第一款規定的香港投資者。
澳資機構認定及扶持標準參照港資機構執行。
(七)本辦法所稱“未經認定為前海總部企業的其他重點機構”是包括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企業;
2.在上海、深圳、北京、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
3.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機構,或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分行(分公司);外國及港澳臺銀行分行;
4.經深圳市認定的總部企業;
5.獨角獸企業;
6.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少于1億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
(八)本辦法所稱“世界500強”以美國《財富》雜志最新公布的為準;“中國500強”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最新發布的為準。
(九)本辦法所稱“獨角獸企業”是指成立10年以內、最近一輪融資估值不少于10億美元且尚未上市的企業。
(十)本辦法所稱“租金”是指租戶與業主簽訂租賃合同所約定的租金,不含水電費、空調費、物業管理費等其他費用,合同所約定的租金應與實際繳納租金發票金額一致。
(十一)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均為人民幣。
(十二)本辦法所稱“不少于”、“不超過”、“以上”均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