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以下簡稱《前海方案》),深化科技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推動粵港澳合作的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前海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訂背景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以下簡稱《前海方案》),對前海科技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做出部署,凸顯了科技發展在前海改革開放全局中的重要支撐作用,并明確提出“聚焦人工智能、健康醫療、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物聯網、能源新材料等港澳優勢領域,大力發展粵港澳合作的新型研發機構,創新科技合作管理體制,促進港澳和內地創新鏈對接聯通,推動科技成果向技術標準轉化。”基于國家賦予前海的戰略定位和前海推進深港科技創新合作的現實需要,特制定本《辦法》,旨在支持企業、港澳高校、港澳研發中心建設新型研發機構,面向國家戰略需求和產業應用導向,聚焦港澳優勢科技領域,打造港澳與內地科技協同研發與成果產業轉化的創新平臺。
二、總體思路
一是貫徹落實《前海方案》的部署,以深港科技創新合作為主線,體現前海戰略任務和優勢特色,通過發展粵港澳合作的新型研發機構,搭建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平臺,促進深港創新鏈對接聯通。二是推進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創新,以新型研發機構為創新載體和實踐主體,在科技要素流動、對外合作、人才管理、成果轉化等領域先行探索更加靈活高效的科技合作管理體制,促進與港澳規則銜接、機制對接。三是圍繞發展粵港澳合作的新型研發機構,構建完整的支持體系,形成涵蓋申報、支持、管理的服務鏈條,為機構的合作落地和建設發展提供政策支撐和制度保障。
三、主要內容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組織開展新型研發機構的申報、支持、管理等工作。《辦法》共十七條,分為總則、支持條件、支持政策、建設管理、責任監督、附則共六章,設定每家新型研發機構每年享受本辦法支持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
(一)支持條件
《辦法》支持企業、港澳高校、港澳研發中心設立新型研發機構,對新型研發機構的設立單位、資金支持條件做出了規定。
新型研發機構的設立單位須為龍頭企業或港澳高校、港澳研發中心。龍頭企業須滿足《辦法》規定的營收規模和研發支出強度,港澳高校須為香港特區政府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并可頒授學位的高等教育院校或澳門綜合性大學,港澳研發中心須為港澳特區政府成立的科技研發機構。前海合作區企業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須與港澳高校或其重點實驗室、港澳研發中心簽訂新型研發機構合作協議。
申請支持資金的新型研發機構應當符合《辦法》規定的支持條件,包括注冊登記、研發場地、制度建設等方面的要求。《辦法》對新型研發機構的支持,突出深港合作導向,在研發人員、科研能力、市場轉化、產業結合等方面規定了相應條件,確保新型研發機構的深港研發轉化合作水平。
(二)支持政策
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可申請享受前海管理局一系列扶持政策。在建設資金扶持方面,按照研發投入強度,設置300萬、600萬和1000萬元三檔年度支持標準;對港澳高校、研發中心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通過協議方式予以支持。在發展扶持方面,對機構獲評粵港澳聯合實驗室、承擔各級科技立項予以獎勵。在制度創新方面,作為科研管理、科技要素流動、對外合作、人才管理、成果轉化等先行先試政策試點單位;符合條件的推薦申報國家、省、市各級支持政策和科技立項。
(三)建設管理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報材料,經核查通過后,須與前海管理局簽訂支持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建設投入、體制機制、研發團隊、創新活動、創新效益等要求。前海管理局對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情況將持續進行年度評估,評估通過的可繼續申請政策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滿三年后,前海管理局按協議約定對其建設成效進行考核,作為后續政策支持的參考依據。